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淮北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二次无机离子已成为我市PM2.5中更主要的成分的客观实情,针对产生VOCs排放的企业,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整体思路。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消减量,按照分行业实施、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废气治理。
(二)实施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主要针对焦化、化工(涂料、树脂类)、医药、精细化工(化学原料、化学品)、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店(4S店)、电子制造、家具、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企业。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月20日至3月20日,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
第二阶段:3月20日至4月20日,全面排查监测,治理整理阶段。
第三阶段:4月20日至6月1日,巩固提升阶段,转入正常监管。
三、行动措施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对全市VOCs排放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企业清单,并于每日15:00前更新上报市大气办。
(二)加强VOCs排放治理
1、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店(4S店)、家具等店面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开展集中收集排放治理。
2、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
(1)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等。
(2)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3)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4)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5)对工业企业VOCs废气治理设备,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适用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废气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治理或臭气治理;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6)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化工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7)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8)政策引导。对采用多级VOCs废气治理技术、治理效果远低于环评要求的企业,可以对产生VOCs的工序在管控措施期间,实行豁免政策。
(三)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
1、禁止(改、扩)建设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2、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参与部门工作职责的协调。自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始,每日15时将前一日工作成果、整体进度报送至市大气办。各县区、开发区应成立相应机构,对照市级部门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形成发动基层、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二)开展督导检查。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负责此次专项行动,并随机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规定,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格考核问责。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实施全市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并按照相关考核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对各级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排查不彻底、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专项行动小组应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有利于此次行动开展的各项信息,营造浓厚的政策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