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环境攻坚办会商结果,预计11月1日至6日郑州市将经历一次污染过程,根据省联防联控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0月31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2、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市区四环内混凝土搅拌站、管片厂、沥青厂等工程材料、构件企业停产,四环以外的按“一厂一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4、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较管控前均不得上升,管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案例:高效粉尘处理设备脉冲布袋除尘器安装在郑州建材厂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公司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65%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65%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案例:高效有机废气VOCs处理RCO催化燃烧设备安装在喷漆房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国三或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3、允许运输的电厂、工地、矿山、各类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地铁公司
案例:高效有机废气VOCs处理RTO蓄热式焚烧设备安装在化工厂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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