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结果,郑州市在12月19日晚至12月25日晚间,扩散差,空气污染将达到重度污染级别,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2月19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Ⅰ级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来源:绿色郑州)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2.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公司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3.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地铁公司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交警部门加大交通疏导力度,减缓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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