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备当摆设?企业因配套废气治理设备不运行被罚10万!
发布时间:2020-09-07近些年来由于环保问题的突出,各个地方和企业都在不断地加大环境管理的投入,大多数企业通过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实现VOCs废气达标排放。VOCs有机废气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减少VOCs废气排放,自八月初开始,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持续开展了“绿网十号”、突击夜查等涉VOCs企业检查行动,剑指臭氧污染。
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对常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该单位1号生产线的主要生产工艺为打磨——喷塑——烘干。项目烘干工段会产生VOCs废气,废气经活性炭+光氧催化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
检查当日1号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但是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不在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一、对该单位罚款100000元;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企业应当注意,在环保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应确保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要有,同时要保持正常使用,缺一不可,假如有废气处理设备,但没有保持正常使用,这也是违法的。
无视规定生产污染了环境,这些企业的行为绝不容姑息,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表示仍将继续加大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保障虞城空气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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