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不更换,惹来大麻烦!
发布时间:2020-09-21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橡胶(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气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行。之后碧溪街道综合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对废气处理设备中的活性炭进行更换,导致工艺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该企业处理结果如下:
一、对该单位罚款15万元;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治理。2018年出台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出要加强VOCs的整治。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我国当前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今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
《方案》中明确各地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废气处理设备。
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方案》中还明确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企业新建废气处理设备设施或对现有废气处理设备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并且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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