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而VOCs同时是PM2.5和臭氧的前体物,因此,积极加强VOCs废气治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来说非常重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开始重点关注、严格管控涉VOCs产排项目。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涉VOCs废气企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工序,提高废气收集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当接入废气收集处理设备。
局部废气收集时,应使用有效的集气罩,排风罩(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二、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选择与运维
在传统的有机废气治理工艺中,往往面临着不经济和不达标的问题。采用组合有机废气治理方式,不但能够减少有机废气治理的经济费用,还能达到排放要求。所以,运用两种或者是多种有机废气治理工艺的组合得到了快速发展。
1、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
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工艺废气治理效率高,适用于VOCs原辅料使用量大的工业涂装企业。
(1)采用rco催化燃烧工艺进行VOCs废气治理时,一般应当在燃烧前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处理。
(2)活性炭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已失效的活性炭。
2、蓄热燃烧
rto蓄热式废气治理设备具有运行费用省,VOCs废气治理效率高的优点,是目前经济可靠的达到50mg/m³严格的排放标准的VOCs废气治理技术。
采用rto蓄热燃烧设备时需注意:应在密闭系统或密闭空间内清洗有机物料容器;废气收集后接入废气治理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废气收集措施;清洗反应釜时,应开启废气收集系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防爆炸等安全事故。
2021年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VOCs减排任务势必非常繁重,企业必须增强主体责任认识,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VOCs废气排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VOCs废气治理工艺,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同时完善VOCs监测监控设施,完成自查自纠,实现自主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