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根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扬州市将制定《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现将《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概念)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物料运输与装卸堆放、市容保洁与绿化作业、地质发掘等活动中以及因城镇规划区内泥地裸露产生扬尘而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多元共治体系与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单位施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功能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库)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征收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建设及养护工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港口码头物料堆场,违反交通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违反水利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矿藏的开发挖掘,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公共道路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运输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发掘工地,古建筑修缮工程等其管理职责活动中所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负有管理职责活动中涉及扬尘污染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监管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对新技术研发的鼓励) 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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