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向石狮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外排废气超标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鉴于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0952万元,决定对该公司予以减轻罚款额度3万元。据悉,这是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案件。
今年2月23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石狮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石狮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数据异常,随即前往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再生锌合金项目正在生产。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仪器和分析系统,查阅运维台账,确认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有效;系统显示2月22日1时至2月23日16时期间,该公司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持续超标,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排查发现,系该公司袋式除尘器内一布袋存在破损导致颗粒物超标。随后,该公司停产进行修复。
在立案调查的同时,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步启动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当事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主动担责。期间,该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在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的基础上,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和该公司通过磋商方式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于4月2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随即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主动担责,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该企业已履行完成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规定,经过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上述企业减轻处罚。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有利于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总结办案经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发挥索赔作用,体现环境价值,做到要“罚”也要“赔”“谁污染,谁买单”,倒逼企业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