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从事机械喷漆作业,半成品仓库地面上存在喷漆痕迹,且现场堆放有喷漆过的产品,空气中存在有浓烈的喷漆挥发性有机物气味,喷漆作业无任何环保设施,门窗大开,挥发性有机物未采取封闭、密闭措施直接外排,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喷漆作业,并处罚款9.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