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加快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综合整治,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工作之一。
由于臭氧污染的高峰期在夏季(5月—9月),因此,对于形成臭氧的一大主力军VOCs,治理攻坚重点也在夏季。那么,在臭氧浓度相对不高的冬季,VOCs治理是否就不重要?冬季VOCs排放与夏季有何不同,治理重点在哪?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
王跃思告诉记者,分时段、分季节,VOCs的排放量都不相同,“VOCs是指常温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具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常见的有成百上千种。大多数VOCs温度越高,挥发性越大,活性越强,反之则挥发性越小或活性减弱。这就意味着夏季VOCs排放量比冬季更大。”他说。
不过,夏季VOCs排放来源和冬季有所不同。夏季的VOCs部分来自植物排放,这部分占比约30%—40%;到了冬季,随着气温下降和太阳辐射减弱,植物活性降低,大多数进入休眠期,VOCs排放大大减少,这时候的大气VOCs主要来自人为源排放。
王跃思表示,人为排放根据季节变化也有变化。比如,常见的VOCs排放源有机动车排放、油品挥发泄漏、溶剂使用、印刷涂料等,但在冬季特别是北方地区,VOCs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取暖燃烧过程。由于天然气、燃煤的使用量增加,其燃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VOCs,特别是一些含氧有机化合物或是一些多环芳烃,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的危害。因此,冬季就要加强对取暖燃烧过程中VOCs排放的监管,或是改成电力采暖。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北方冬季VOCs排放对大气臭氧污染的产生造成的影响较小,但这是否意味着对VOCs排放的控制就可以放松呢?不是的。”王跃思说。
他指出,冬季正是检修VOCs脱除设备的好时机,为夏季VOCs污染防治做好充足的准备。
记者了解到,VOCs治理有“夏病冬治”的说法。所谓“夏病冬治”,就是如果VOCs治理赶在夏季来临之前,那么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际上,VOCs排放“夏病冬治”有个黄金期。王跃思告诉记者,春季4月、5月的时候臭氧浓度就开始升高了,因此每年11月以后、4月之前都是VOCs脱除设备检修和测试的“窗口期”。
趁这个时间段,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抓紧组织摸排涉VOCs企业的底数,开展大排查。重点检查企业VOCs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情况、运维措施执行和VOCs废气收集及后处理技术方法等。
“另外,冬季控制VOCs不仅仅只是为了控制臭氧,也是为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和避免资源损失。”他说。
一方面,VOCs种类繁多,有些基本没有毒性,对人体及动物基本无害;但有些,如甲醛、芳香烃,特别是多环芳烃、二噁英类等具有较强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一些卤代烃和含氮氧化合物等也具有毒性,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的毒害作用。
另一方面,VOCs本身是很好的化工原料,特别是高纯度、高价值的VOCs,具有环境、健康、经济三种效益,其泄漏消耗也是一种损失。一些地区通过升级改造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既能减少VOCs排放,回收的油品价值也很可观。随着VOCs治理脚步加快,可以预计,未来VOCs回收将越来越受重视。
同时,所有的VOCs广义上都属于温室气体,减少排放也是为我国早日实现碳中和做贡献。
鉴于以上原因,王跃思表示,无论哪个季节,管控VOCs都是一项常态化、必须开展的日常工作。
当前,“十四五”将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纳入日程,协同治理的核心是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而这两者的治理短板又在VOCs。王跃思指出,在VOCs治理技术和监测监管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
“VOCs减排技术不像二氧化硫减排技术那样成熟,目前更主要的两种方式是源头减排和终端捕集。要么防止VOCs泄漏,要么将末端排放的VOCs收集起来二次利用或是二次燃烧去除。”他说。
这两种方式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跃思解释,一是VOCs排放“无处不在”,举个例子,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就连穿衣做饭都有VOCs排放;二是VOCs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常见的、监测到的VOCs有成百上千种,明确纳入我国控制清单的VOCs有117种,每种理化特性五花八门。
“没有一个好的技术能够适用所有的VOCs治理,另外,对VOCs的检测分析,虽然可选的仪器设备很多,但都只对一类VOCs有较好的适用性。很多VOCs的检测还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我国在这个技术领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王跃思说。
在此情形下,王跃思认为,VOCs治理不仅要抓重点、抓大头,瞄准机动车排放、石油化工和燃油溶剂挥发等重点行业领域并分行分类施策,伴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进入深水区,还要进一步探索VOCs精细化管控方案。
怎么精细化?他认为,要科学研究先行,为VOCs治理相关决策和行动提供支撑。系统研究VOCs排放的空间分布、时间变化和化学成分构成的特点,建立动态高质量VOCs排放源清单,加强VOCs监测、脱除等技术设备的研发;优化与VOCs排放特征和管控需求相匹配的各项标准体系。如完善国家层面一些VOCs排放标准,特别要完善对臭氧生成活性影响较大的特殊VOCs种类管控标准并量化指标,以及全面、系统制定对VOCs具体成分的管控标准;注重让已有相关标准、规范落地见效,提高VOCs监管技术水平、丰富监管手段,加大治理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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