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
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
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
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
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信息。
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
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
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
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
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
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集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