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通生态环境局消息,2022年6月27日,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南通市通州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氨氮连续超标,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至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运营,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7月1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指标测定值为10.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限值的1.02倍。
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污染因子氨氮数值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制生产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2022年9月19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单位以47743元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