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中,COD、氨氮、悬浮物等数值多次出现恒值,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来频繁人为停止智能水质采样器采集水样,使COD、氨氮、悬浮物等自动分析仪器抽取上次采样后采样管中留存的水样进行分析(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大约能供自动分析仪继续取样分析5天)。经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侦办,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的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案侦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5月16日,该案件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人提起公诉。
经磋商,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望有关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