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精密铸造加工项目生产,2021年12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浇铸、抛丸工段中存在工业废气排放,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依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办理结果】
2022年2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告知书所述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7日,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288000整。
【法律适用】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精密铸造加工项目生产,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环保部门已经多次开展系列培训,但该企业依然忽视该工作,最终导致被处罚。企业不能“一心生产”,而对环保管理“不闻不问”,要想企业发展壮大,企业要在环保管理上“更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