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减污降碳协同是指通过采取能源替代、工艺改进、节能提效、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等方式方法,实现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
支持范围:
(一)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物治理与节能降碳、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等。
(二)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治理与节能降碳、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等。
(三)固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包括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等。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包括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关于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指导意见》
主要政策举措:
(一)加大绿色信贷投放。聚焦对大气、水、固废等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协同治理功能,或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各金融机构积极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满足减污降碳协同领域信贷需求,对纳入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推动完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充分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降低发债难度和成本,提高市场主体认购意愿。加大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发行力度,支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建设。
(三)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支持地方减污降碳工作。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四)创新环境权益类金融产品。衔接国家和区域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有序发展环境权益相关的期货、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抵质押等融资工具,帮助盘活企业环境权益资产。
(五)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标杆性项目申报,筛选一批必要性强、基础好、绩效显著的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在此基础上建立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人民银行、地方金融、银保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多部门工作合力,切实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工作的金融支持。
(二)注重风险防控。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审核,在落实风险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流程,优化贷款“三查”方式方法,守住风险底线。
(三)制定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制定多层级、多维度的减污减碳协同项目评价标准体系,并有效嵌入相关地方金融规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减污降碳协同项目金融支持标准。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典型经验、创新模式和优秀案例,积极宣传推广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标杆企业项目,推动形成减污降碳协同的广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