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涟源市某煤气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
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
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
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
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
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
7、调试及手工报告涉嫌造假;
8、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3-4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表4-3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13 通用裁量表》。
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立行立改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二、7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其中: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
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7、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15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