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目前,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云南规定,2018年1月至12月,环保税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江苏、海南和四川确定的税额适中。其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为3.9元和2.8元。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其中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山东省也将执行较高的大气污染物税额,但将对不同种类的大气污染物区别对待。根据该省确定的方案,应税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