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车载移动式快速检测仪进行排查,发现北京某塑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异常。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改性塑料功能母粒(主要原料为聚丙烯,生产工艺为混料、挤出、切粒),其VOCs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开启状态,但风机的电机因故障未开启,导致前端集气罩无法有效收集废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四万一千五百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企业在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