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4种情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