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生态环境通报了一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泰兴市某鬃毛厂项目正在生产,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值为29、超标0.45倍;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21、超标1.06倍,被罚12万!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泰兴市某鬃毛厂项目正在生产,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委托对该厂有组织、无组织臭气进行采样监测,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值为29、超标0.45倍;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21、超标1.06倍。
办理结果
泰兴市某鬃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3月9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2022年4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该厂于4月10日作出陈述,请求从轻处罚。2022年4月2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2万元的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鬃毛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主要是水解工段)中会有恶臭气味产生,经采样监测,有组织和无组织臭气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事人鬃毛项目水解工段搅拌釜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厂区内多处露天堆放猪鬃毛和废物料,导致此次臭气浓度超标。经进一步调查,该厂因气味扰民问题,引发多次信访举报。由此可见,该厂在现场管理端存在很多看似不起眼的环境问题,殊不知正是这些不起眼的环境问题,促使量变引起质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本案看似是一个废气超标排放的偶然案件,其实是环境管理不到位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环境污染主体责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环境管理,方能有效规避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