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8月20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制。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6月27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卧式氨水储罐两个阀门未打开,氨水流量控制柜未运行且压力表均显示为零,氨水储罐内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内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电除尘设施未运行;实际采购的氨水及氢氧化钙远低于采购计划。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7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