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滨湖经开区某电炉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从事油漆作业,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无锡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油漆车间不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备,使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导致废气间接排放至外环境。这是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的通病。很多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一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涉案单位因这一违法行为,受到了重罚,教训是深刻的!如果该企业需要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在1-3年内,将丧失投标资格,被禁止在市场之外。因此,希望一切生产企业引起重视,认真学习、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将环境保护规范落实到每一道生产工序,这样既保护了环境,保护了一线生产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使企业本身免受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