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治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废气治理设备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废气治理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
4.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废气治理设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
人员与运行管理:废气治理设备应纳入生产管理中,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废气治理设备启用前,企业应对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废气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培训内容包括:
(1)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2)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满足的条件;
(3)正常运行情况下废气治理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废气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5)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废气治理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7)废气治理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
(8)其它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企业应建立废气治理设备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治理工程的启动、停止时间;
(2)过滤材料、氧化催化剂、蓄热体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3)治理工程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相关温度;
(4)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5)运行事故及处理、整改情况;
(6)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7)污水排放、副产物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