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刷企业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任务,包括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无组织废气收集管控,建设适宜高效治污设施等。
印刷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宜高效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不建议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的印刷企业,治污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不低于50%。
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未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和净化前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印刷企业,去除率要求达到80%以上。未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且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或已选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的印刷企业,应安装反映废气流速、处理前后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去除效率的设备,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全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准规定的油墨、润版液、胶粘剂、上光油、涂布液、清洗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印刷企业,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印刷企业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废气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与符合规范的采样平台,不得存在旁路或漏风现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关要求。
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进行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