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持续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既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完成的“一厂一方案(2.0版)”中确定的VOCs深化治理项目,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通知》规定的304家重点治理企业和2058家一般治理企业,以及由企业申请、经区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其他VOCs治理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鼓励企业实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项目,更多、更快、更好的削减VOCs排放,本办法基于减排量进行分类分级补贴。其中,减排量按照《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减排量计算方法(试行)》(沪环气〔2021〕25号)核定。
企业的补贴总金额为各治理项目补贴金额的合计,企业实施完成90%及以上“推荐”类治理任务的,补贴总金额奖补10%,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企业的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补贴的,若区级补贴金额低于本办法,仅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三、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治理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编制完成“治理任务实施方案”;
(二)全面完成《通知》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70%;
(三)实施完成治理项目后,企业VOCs减排量不低于10吨/年,或排放量较治理前削减20%及以上;
(四)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五)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未曾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申请补贴期间无涉VOCs环境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