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VOCs废气治理设备废气旁路主要可分为两类,因安全生产等原因设置的应急类旁路和非应急类旁路。相关政策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取消或不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旁路。
废气旁路主要指未按设计要求或正常工况操作规程完整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单元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通道。
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旁路主要可分为两类,因安全生产等原因设置的应急类旁路和非应急类旁路。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取消或不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旁路,同时将保留旁路清单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阀门开度、视频监控等)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建设备用VOCs治理设施。
燃烧法治理设施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应急类废气旁路。除燃烧装置外,VOCs治理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对以逃避监管为目的非应急类旁路,应彻底拆除。应急类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应保持关闭,旁路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台账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燃烧装置应优先通过补充空气或冷凝等保护措施降低可燃气体浓度至25%LEL以下,以避免应急类旁路开启。
1、吸附法治理设备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2、燃烧法治理设备
该类治理设施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VOCs 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 氧化碳、水等物质,主要包括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 热催化燃烧(RCO)等。
此类设施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3、吸附+燃烧法组合工艺治理设备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吸附剂吸附饱和后将吸附剂中吸附的 VOCs 污染物脱附再生,脱附后的高浓度 VOCs 废气通过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热催化燃烧(RCO)等燃烧法装置燃烧处理。
此类设施废气进入吸附装置前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燃烧装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冷凝法治理设备
该类治理设施将废气降温至VOCs 露点以下,使 VOCs 凝结为液态,并与废气分离。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5、吸收法治理设备
该类治理设施使废气中的污染物与吸收剂充分接触,从而达到污染物去除的目的,根据吸收原理的不同,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