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相关鼓励政策。
具体如下: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
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表1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38507)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