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塑胶厂不正常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8万元。
华士某塑胶厂主要从事建筑用塑料管件、管材的生产,主要原料为PVC(聚氯乙烯)树脂粉。检查时,该单位生产PVC建筑用排水管的一车间中1号、2号和3号三台注塑挤出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水喷淋装置内无喷淋液、低温等离子器停运;2号、3号注塑挤出机注塑挤出工序上方的集气罩管道已脱落,与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该单位注塑挤出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调查过程中,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宣贯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企业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签署了《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意愿反馈单》,配合填写了《涉嫌大气环境损害现场调查表》,并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向书》,说明了企业积极整改的情况,并承诺自愿对该案件承担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弥补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支撑单位运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确定本案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低于企业主动赔偿的金额,故通过综合认定方式确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
活性炭吸附箱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5.8万元整。
实践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需要消耗较高成本,一些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如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监管“昼伏夜出”,在晚上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监测设备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为降低运行成本,偷偷停运、部分停运、不及时添加药剂、更换活性炭等。上述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过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集气罩管道脱落未与废气收集管道连接,导致大气污染物未能有效全部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存在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的情形;水喷淋装置内无喷淋液、低温等离子器停运,导致废气未能被有效处理,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形。该单位不及时、不按规程进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查、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够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违背了企业理应承担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在处罚过程中,该单位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自由裁量的从轻情节,依法适用从轻处罚。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境污染问题排查,强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及时做好巡查、检修、维护,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从源头解决污染治理问题。
低温等离子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