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已完成建设,现场未生产,却有生产痕迹。深入调查发现该项目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设施也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行为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投入生产。
【处理结果】
当事人越城区某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向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1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人民币7万元整的罚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温馨提醒】
该公司负责人因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建设生产,最终受到了行政处罚。案件启示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要加大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并帮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环保治理,避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