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与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实施VOCs源头替代,原辅材料替代量大于1吨(含1吨)的企业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艺:工业涂装、胶粘过程、纺织品印花、包装印刷等。企业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需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及减少的产能,不纳入补助范围。
原辅材料的低VOCs含量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
1. 涂料:粉末涂料以及VOCs含量限值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GB/T38597-2020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30981-2020)等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
2. 油墨:VOCs含量限值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 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
4. 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低VOCs含量清洗剂”要求:
5. 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及其他暂无相应标准和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按照”非溶剂型”原则进行判定,直至
二、补助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等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2. 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实施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基于实际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进行补助。每完成替代1吨补助1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