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特种薄板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4号镀锌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废气采用碱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酸雾吸收塔引风机正开启,喷淋塔吸收液pH计数值显示为3.26,吸收液呈酸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阴某检测公司对喷淋吸收液采样,5月31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pH值为1.6,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3.8万元。
案件点评
化工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酸雾废气,酸雾废气不仅容易腐蚀设备、使设备生锈,影响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更容易通过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通过碱喷淋处理,可以使酸雾废气的酸性得到中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本案中,该单位生产线上的酸雾吸收塔引风机虽已开启,但经检测显示喷淋塔吸收液pH值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不能掉以轻心,应时刻关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等,及时发现自身在排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自查自纠,减少违法违规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涉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案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损害情况、损害范围等接受调查,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情况将作为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认定依据。被处罚的排污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在日后的排污管理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和自我监督,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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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