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月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则重磅函件——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写明:当前VOCs 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加快解决。同时也写明了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点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1、存在的突出问题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2、排查检查重点
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逐一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排放浓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3、治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重点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应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优先选用“全接液焊接式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
鼓励优先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内浮顶罐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条件下,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μmol/mol;低于 75%设计开启压力条件下不应起跳。
应充分考虑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储罐排气经吸收、吸附、冷凝等工艺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总罐容大于等于 30000m3的汽油和石脑油浮顶罐区,宜配套活性炭吸附、低温柴油吸收油气回收装置,用于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等异常工况时的油气回收处理。
储罐罐体(除内浮顶边缘通气孔外)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