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4.9条文,“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中“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存在一定歧义。
有机废气处理RTO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请问:在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情况下,“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要按照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在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情况下,“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需要按照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