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胶工艺是否需办理环评?
问题:企业从事汽车顶棚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粘合(组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热铆机和热熔胶机,主要原材料有顶棚、挡泥板、热熔胶(聚氨酯类胶黏剂,本体性低VOCs胶黏剂,用量低于10吨),是否属于《名录》“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回复:您好。本项目如仅涉及所述工艺,且年用低VOCs含量10吨以下,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咨询
问题:请问广东省内非重点地区塑料制品行业的熔融、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是否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明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请按照上述公告有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