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绍兴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首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2年12月3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线索,对浙江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对自主验收资料开展核查
经查,业主单位委托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三同时”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报告,检测机构未按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氨、硫化氢等臭气污染因子的无组织排放监测,仅对恶臭项目进行了监测,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存在重大缺项和遗漏,并以此为依据组织验收,属于在验收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业主单位生产车间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月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检测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下一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持续营造健康、规范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是我省一以贯之的重要工作。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以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为突破口,通过资料调阅、专家论证、调查问询等方式开展案件侦办,有效固定了证据,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