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厂废气类别、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范围内各种废气排放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是XXX厂大气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排放指标的制定与控制及废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不超标。
第五条:XXX部是XXX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设备部负责
(一)将废气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纳入XXX厂设施设备检维修计划中,定期开展检维修工作,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审核各运行部废气治理设施的检维修计划,监督检查及考核各运行部废气治理设施的检维修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各运行部负责属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工艺控制措施及演练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运行部,必须认真编制防治规划,建立环保责任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汇报程序及时汇报。
废气治理设施
第九条:废气分类
(一)有组织排放废气:经排气筒(一般高于15米)等固定源进行连续或间断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工业炉烟气(加热炉、锅炉等产生的烟与工艺废气,稳定生产操作而排出的气体,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气体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等。
(二)无组织排放废气:产品、原料贮存或装卸过程中及生产装置运行时散发或泄漏的烟尘、粉尘和烃类、HzS、COz、Nz等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条:废气治理
(一)各运行部应控制废气的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气的产生量,对产生的废气要采取各种措施将其引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各种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设备部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检修和维护管理,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禁止在生产区域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塑料、垃圾或其它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五)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
(六)工艺废气的治理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尽量进行回收,作为燃料气利用,紧急情况下通过火炬焚烧后排放;
2.对易挥发的原料、产品的储运和装卸通过采用控制装卸来减少污染及损失。
3.各运行部要建立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记录和废气处理记录。
第十一条:废气排放要求
废气排放要求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原则上进燃料气系统,事故状态情况下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禁止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
(二)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三)废气治理设施开、停车前上报XXX厂,由XXX厂上报请公司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宁东环保局)备案、批准。
(四)进行现场采样分析时产生的废气及其他介质应收集或经处理后统一排放,严禁就地排放。
(五)计划性排污如:检修、试生产、试车等,运行部应制定废气处理、排放方案,并将此项内容纳入XXX厂总体方案中,经公司生产管理部、设备部、XXX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六)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根据五型企业“节约环保型”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XXX分公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