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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属制品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导致废气直排,罚款30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20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常规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其压铸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处理装置)没有运转、喷淋水泵停用,熔融、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该行为涉嫌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此,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废气处理设施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生产过程中并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不仅让企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或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必须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环保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提升企业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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