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溪市污染源自动数据信息中心会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监管工作,发现该公司COD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被人为从正常测量的进水管路拔出,将采样管置于矿泉水瓶(瓶中存在不明液体)中进行采样测量。经检测,矿泉水瓶中不明液体COD、氨氮、总磷等因子浓度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对应因子浓度差异较大,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0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8日,华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同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罚款金额,作出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又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