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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某交通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罚款12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15

京口某交通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京口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有一个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收集净化器开启,其余多个正在作业的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未开启使用,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该公司项目环评,焊接烟尘需经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

电焊烟尘粒径小危害大,长期接触将引起尘肺病和慢性中毒等。该公司的环评中已经明确配套废气处理设备,理应自觉遵守,却弃之不用,既是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疏于环境管理,也损害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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