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如需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答: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问:排污的登记企业因为没有自行监测要求是否可以不做自行监测,只做环境监测验收。若不做自行监测,环保税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路径进入申报界面,也可以通过搜索功能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中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及变更,:
第一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
(1)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表)”,点击“进入采集表”,进行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表的选项进行勾选,勾选涉及的污染物类别,选择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行录入各类污染物税源信息,点击“保存”。
(2)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表)完成后,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附表采集界面,点击“增行”,在税源信息列表中勾选税源信息,并点击“确定”,则已采集的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会自动带出,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污染物种类,分别在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录入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录入贮存情况、处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选择昼夜产生情况、录入标准值-昼间(夜间)值并保存。
注:如果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法,则需先在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维护信息,再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表)】中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第二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采集完成以后,进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次申报选择“否”,选择有效的税款所属期,根据采集的污染物种类,点击“计算采集表”,分别采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排放数据。
保存成功后回到采集界面,该界面可以修改和查看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申报”,系统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
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当期应申报税种”中勾选“环境保护税申报(按季)”,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界面,点击“申报”,申报成功。